一、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认真贯彻中央重大部署,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把依法治省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和关键性工程来抓,制定出台《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鲜明提出“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全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把四川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突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权管事管人,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建章立制,加快构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建立领导机构,构建推进格局,创新载体抓手,紧紧抓住领导干部示范带动,扎实推进基层示范创建,着力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果,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社会法治取得新的进展,广大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四川法治建设总体上还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初级阶段,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相比,推进依法治省任务依然艰巨,需要持之以恒地做出更大努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较为突出,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仍然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实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这些问题,违背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治蜀兴川事业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党中央首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党执政更加成熟的重要标志,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高谋远、励精图治的远见卓识和历史担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强调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全面部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切合四川实际,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省上下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推动形成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依法治省新格局。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四川和谐稳定,为实现“两个跨越”、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总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深入实施《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加快建设法治四川。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完备的法规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速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立法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贯穿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依法治省沿着正确方向全面深入推进。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坚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四川经济社会等各项事务。坚持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让人民认识到宪法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四川实际出发。把依法治省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和全面深化改革各个方面。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依法治省,为促进四川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是一个系统工程。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紧密联系实际,紧扣中心大局,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保证公正司法,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社会依法治理,大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扎实推进《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深入实施,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在四川落地生根。
二、大力推进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省的关键。推进依法执政,关键在于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完善依法执政方式,增强依法执政意识。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坚守法律底线。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切实增强懈怠法治的危机感、学法用法的紧迫感、推动法治的责任感。各级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所有干部都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根据功能结构模型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验的成员。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制度。把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公职人员守法用法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法治档案制度。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年终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述法报告制度。
(二)健全党领导依法治省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对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构建党委统筹领导、系统垂直推进、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系和推进机制。健全党委依法治理决策机制,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法律支持、合法性审查制度。党委及时研究解决依法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省中积极发挥作用。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注重党内法规同法规规章的衔接协调,加大党内法规解释力度。建立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机制,强化党内法规执行力,加强对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内法规真正成为刚性约束。
(四)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依法治省和从严治党紧密结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管理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风党性党纪教育,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惩治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各级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纪律规定规范执纪行为,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度规定,强力整治特权行为,着力形成改进作风长效机制。
(五)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依法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健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法治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要使基层党员干部和法治工作者成为基层法治的积极宣传者、强力推进者、模范执行者。
三、切实加强地方立法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弘扬宪法法律精神,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恪守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一)健全宪法实施制度。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坚决追究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将宪法宣传贯穿到法治宣传的始终,依托国家宪法日,在全省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广泛开展违宪警示教育,树立宪法权威;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构建科学民主的地方立法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将立法工作纳入地方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总体布局。适时审定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规范党委向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的程序。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党的主张,保证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
建立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建立健全向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的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完善人大牵头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地方立法权力界限,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按照中央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要求,加强对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指导和支持。
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反馈等制度。积极推进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制定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办法。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开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机制,加快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用好民族地区自治地方立法权,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条例,推动民族地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
(四)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加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民生保障和社会事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等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进地方立法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和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侧重管理型立法向管理和服务立法并重转变,从侧重实体立法向实体和程序立法并重转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清理和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定期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加快发展、规范管理中介机构。规范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除因涉密等特殊情况外,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办理。依托省市县乡四级政务(便民)服务网络,建立法律服务平台,负责法律宣传咨询、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集中依法进行,严格落实交易监管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
(二)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把合法性作为行政决策的第一要件,明确行政决策范围、权限、规则和程序,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运行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推进综合执法。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知识产权、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性立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依法加强案件移送监督管理,对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的,严格追究相关方面的责任。
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资格核准公告制度,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公布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和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杜绝行政执法经费、行政执法人员福利待遇与罚没收入直接或变相挂钩。
严格执行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合法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在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规范公开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建设,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规范管理和限期答复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查询系统。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
(五)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在县级以上政府探索建立专门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五、着力保证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必要前提。必须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实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司法人员业务提升、培养使用、表彰奖励、物质保障机制和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按中央部署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分离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健全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完善司法办案的程序规则、质量标准和监督办法,依法公正文明执行刑罚。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健全案件全程监控和质量管理机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建立积案清理长效机制。
(三)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大司法信息化建设保障力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公开查询制度和庭审网络直播、录播机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健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公开司法拍卖、新闻发布等制度。
(四)强化司法为民。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问责机制。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体罚虐待。解决执行难问题,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征信建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规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法规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规范监督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行为,推行廉政效能监督卡和司法人员执法档案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开展影响司法公正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全省人民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和法律人才库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普法教育考核评估、督导监督检查机制。
(二)深入推进“法律七进”。推进法律进机关,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社会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落实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及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推进法律进学校,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列入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平台建设。推进法律进寺庙,加强汉藏“双语”宣讲团建设,建立法律进寺庙大宣讲机制,旗帜鲜明地讲清僧尼是公民、寺庙是基本社会单位,以及法律与戒律、守法与持戒的关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法律进乡村,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万村”活动,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健全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制度。推进法律进社区,开展法治创建和“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针对重点人群分类开展普法教育。推进法律进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公司律师制度,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管理。推进法律进单位,健全“谁主管谁负责谁普法”制度,制定各单位普法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督促各单位切实加强法治宣传。
强化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对象、不同时期重点,组织专家学者分门别类编写普法大纲和普法读物,分层级分类别分对象开展普法工作。强化责任主体,完善落实每个“进”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对“进什么、怎么进、谁来进”作出明确规范,制定落地见效措施。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鼓励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与推广。完善公共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引导各类媒体开展法治文化传播活动。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形成全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遵循公序良俗,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发挥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作用,引导人们牢固树立有权利必有义务的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七、深入推进社会依法治理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深入系统研究新时期社会治理创新的深层次矛盾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一)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健全检查督促和执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常态化、具体化、法治化。
全面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科学划分调整网格,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健全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依靠网格化管理主动发现矛盾、化解矛盾、提供服务、解决问题。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培育,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强化社会组织活动监管。建立健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川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完善群众议事、社区听证、工作评议、民情恳谈等制度,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 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探索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和司法公信建设,健全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公民守法信用记录,教育引导公民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推进多层次多形式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扎实推进法治示范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整合利用、依法规范各类社会治理资源。
(二)健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纠纷机制。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和救济救助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调解、综治、信访相结合的诉非衔接和检调对接,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模式。
(三)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控制、源头管理和技术标准体系,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和应急体系,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四川建设,用制度固化基层平安建设经验,支持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强化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黄赌毒、侵财型犯罪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强化重点问题治理。加大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涉及金融安全、历史遗留问题等重点问题的依法治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等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网络和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特殊人群监测、预警、救治、帮扶、服务、管理制度框架。依法治理网络环境,加快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控体系,健全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处置机制,构建大网络大舆情全媒体工作格局。
(四)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网络。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着力把成都建成西部法律服务中心。
(五)推进藏区依法治理。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加快推进藏传佛教寺庙依法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八、大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四川建设的主力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健全依法治省日常工作推进体系,加强工作力量保证,为加快建设法治四川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队伍建设,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完善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按照中央要求完善和执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二)建设高质量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业务素养、职业道德建设,完善执业保障机制,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职业惩戒制度。加强国际法律服务交流。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治人才智库建设,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熟悉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才及后备力量。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人才尤其是“双语”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来源:百度百科)